市人事局发文要求市直各单位落实年休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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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3日发表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休假工作,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近日发文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落实年休假工作,对于休假计划安排至2009年2月底人员,督促其按计划休假;对于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人员,及时调整休假计划,安排休假,各单位要确保工作人员休假天数占应休假天数的70%。并明确规定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天数可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统一限定在本人应休天数的30%内。(200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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