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1034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近几年来,楚雄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要求,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趸缴部分费用、财政补助三方负担等办法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已纳入912名老工伤人员,其中国有企业830名已全部纳入,但由于历史原因,仍然还有1034名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统筹。这些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2010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省委常委、副省长李江指出,改善和保障民生是党和政府理念的重大转变,解决老工伤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要带着感情去做,各级各相关部门认识要到位、投入要到位、工作要到位,老工伤要不重不漏的全部纳入统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制度上解决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使他们获得稳定可靠的待遇保障,对于切实维护老工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安排了一次性补助资金。楚雄州通过努力,积极争取到补助资金732万元,对1034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全面彻底解决全州老工伤遗留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楚雄州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楚雄州解决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标准是: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已被认定或鉴定为1级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企业纳入统筹前实际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清算5年(含历年调整待遇政策执行标准),其中退休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清算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含辅助器具配置费)、职业病医疗费按上年度全州参保企业人均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2010年度楚雄州工伤保险职工1级至4级年人均医疗费为3915元),以上费用由企业承担。已被认定或鉴定为5级至10级伤残以及未达到鉴定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不清算工伤保险费。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总额乘以单位费率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成立时间不足5年的,从工商登记注册的当月起至参保之月止清算工伤保险费),再按照(一)5项待遇支付费用标准清算5年,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主体完全消失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一)5项待遇支付费用标准清算10年,费用由工伤基金、企业缴税级次的同级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各承担5年。
(四)主体完全消失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一)5项待遇支付费用标准清算10年,费用由企业缴税级次的同级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承担10年。
(五)解决老工伤问题,原则上不包括已领取一次性相关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