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社保缴费基数
王女生问:我单位正在参加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缴费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单位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结算年度即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日—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为起薪工资额。个人缴费基数(如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为1278元)60%的,按60%(767元)计算,超过300%的,按300%(3834元)计算。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00%之间自主选择(767—3834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为1483元)。
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属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费额。以个人名义参保的缴费基数同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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