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开辟考试诚信新时代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找人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国家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价值指向。
一、关于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的处罚
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当前不少人事考试中,有些考生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通过不法机构或个人伪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证书,《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伪造证件的机构或个人的打击力度,掐断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源头。
二、关于使用假身份证明的处罚
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当前人事考试的规定,各类考试考生均须持有个人有效身份证进场参加考试,有些考生找到“***手”,通过非法机构为“***手”制作假身份证件,***手利用假的证件进场考试,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制作销售假身份证件的机构和购买假身份证件用于考试的个人都将触犯刑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针对有组织或高科技作弊行为的处罚
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链条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与者动辄十几人、几十人,并且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将参与考试作弊人员“全链条、全环节”地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加大对整个作弊产业链的打击,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作弊帮助的、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将受到刑事处罚。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针对人事考试中对替考行为尚无明确规定,使得不少考生铤而走险。《刑法》修订后,从禁考到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惩处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以上法律条款的修订,显示国家打击考试作弊的力度越来越大,请各位考生诚信应考,文明考试。
市人事考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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