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首个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日前,我市以政府办名义出台了首个家庭服务业扶持性政策文件――《关于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见》,通过在全省率先推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特岗补贴、家庭服务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奖励等举措,全方位构筑家庭服务业政策扶持体系,从而进一步发挥家庭服务业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一是享受特岗补贴。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苏州户籍的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是给予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中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是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可免征或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一是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现行创业政策中的租金补贴、建设资金补贴等。同时,在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可享受现有的我市促进市民创业政策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
(三)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一是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家庭服务业培训专项资金。二是鼓励建立家庭服务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各地政府部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建设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应注重引进与社会需求接轨项目及培训课程,培养一批擅长家庭教育、护理老人、照顾婴幼儿、家务管理等中高端家政服务人员。对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授予“苏州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牌匾,并给予其建设资金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引导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一是建立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机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项目证书补贴政策各一次。二是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权益。家庭服务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家庭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二是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的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探索实行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给予适当的补贴。三是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六)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一是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服务质量评定,制订行业服务标准,调解服务纠纷。三是推进诚信建设。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评比表彰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
(七)加强家庭服务业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工作,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据悉,上述各项各项奖励补贴政策享受期限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底。今年上半年,我市人社部门等将抓紧出台享受特岗补贴和评定家服业实训基地的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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