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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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4〕148号)规定,人工耳蜗医保支付比例为70%。请做好相应的医保定义及管理工作。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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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tif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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