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0-07-14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药店: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按照部、省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定点医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门诊管理、门规病种管理、住院管理、信息管理及物价收费管理等情况(详见***1)。
(二)定点社区医疗机构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医保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详见***2)。
(三)定点零售药店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处方药及非处方药销售、财务与结算情况等(详见***3)。
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是本次检查的重点。将严肃查处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重点解决药品和器械加价率过高等问题。本次检查期间为2009年至今,必要时将延伸到以前年度。
二、 检查方式及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0年7月15日-25日)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对照检查项目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边自查边整改。
自查结束后,7月26日、27日上报自查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开展自查的主要做法,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
自查报告报送地点: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定点医院报医保服务大厅15号窗口(联系电话:85775181);定点社区、定点门诊、定点药店报医保服务大厅11号窗口(联系电话:85763090)。
(二)抽查阶段(2010年7月28日-8月1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各定点医药机构自查情况,选取部分单位开展抽查。其中,对自查开展不全面、未按期上报自查情况、不配合开展检查、整改问题不到位、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单位,将重点开展抽查。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其中对涉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肃依法查处。
(三)复查阶段(2010年8月11日-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自查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复查,督促整改落实,并可继续组织抽查,提高抽查覆盖面。根据复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性质较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做出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处理,发现涉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参保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各定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自查、抽查、复查各阶段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肃基金纪律。各定点医药机构应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主动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医药服务。
(三)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对定点单位的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1、定点医院自查项目.doc
2、定点社区医疗机构自查项目.doc
3、定点零售药店自查项目.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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