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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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3日发表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42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新的标准。(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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