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596号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张玉辉张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张玉辉、张玉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张玉辉、张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25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51594.63元予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5478.30元予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三、被告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张玉辉、张玉光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金德辉标签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元,由四被告负担6206.09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6206.0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