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增幅7
一、调整背景和依据
此次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二、历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
我区从2004年至今,已连续13年调整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此次调整增幅为7%,略高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
三、调整实施范围及人数
此次调整涉及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共计8423人,其中:1-4级3589人,享受生活护理待遇1327人,供养亲属3507人。
四、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并补发。
五、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6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研究建立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一是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详细论证,周密测算,确保调整机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基金运行稳定。二是要统筹同步推进省级统筹和待遇调整规范,防止出现衔接问题和政策冲突。三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宣传,将好的政策出发点切实转化为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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