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包干制工资,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文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任电梯管理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数额为北京市最低标准。2018年6月,文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工资支付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物业公司不认可,称该公司执行加班工资包干制,支付文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即无需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经查,文某在该单位考勤为三天休一天,2018年3月至5月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均有出勤。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资包干制这种薪酬约定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但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有出勤行为,用人单位需计算加班工资,并折算到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中,折算后的月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案,显然从文某的月工资数额中减掉加班工资后,文某得到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该物业公司应当再行支付文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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