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宁雨城执罚决〔2023〕218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宁雨城执罚决〔2023〕218号)
当事人:江苏垦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对在2023年6月30日雨花台区陇淮路NO.2021G39项目F地块进行的江苏垦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案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江苏垦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具体调查经过如下:
2023年6月30日0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吕永亮、张明在雨花台区陇淮路NO.2021G39项目F地块进行道路巡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机动车(车牌号苏AX9447)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经依法调查,该车辆当日在未取得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件的情况下从上述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该工地已经办理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已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组;
2、2023年6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3年6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签发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雨城执改〔2023〕329660号)1份;
4、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5、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6、2023年7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8、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向本机关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16项,你单位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严重。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支付方式:交通银行(账号:3200***********02***60;户名:南京市雨花台区财政局)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