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临市监罚送〔2023〕NDX7号)
临桂祥和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5家市场主体:
本局于2023年4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等5家市场主体(名单详见***)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等5家市场主体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等5家市场主体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你单位等5家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等5家市场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等5家市场主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名单
联系人:王秀芳 联系电话:0773—5202002
联系地址:四塘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