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澳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我县宝贵的文物资源,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依法核定公布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破坏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标识牌、安全公示牌等标识标牌。
六、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不可移动文物上安装消防、报警、雷电灾害防御等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