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多地出现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这些人被查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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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 桂林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贺州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六
案例七
案例八
案例九
案例十
案例十一
案例十二
柳州
目前,吴某因涉嫌失火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梧州
据了解,事发当天,莫某某对自家山林内的杂草进行清理,将砍倒的竹子焚烧处理。由于没有做好防火隔离带,火势加大从而引燃了周边的山林,造成大面积失火。
经派出所民警、乡镇工作人员及消防人员及时扑救,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讯问,嫌疑人莫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莫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案例均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
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森林火灾
野外用火
切莫侥幸
普法时刻
【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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