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市区供热采暖收费标准
居民类上调4元,非居民类上调10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市政府于10月5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铁岭市区(银州区、新城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县)供热采暖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于10月15日下发文件,公布了调整后的市区供热采暖收费标调整为28元/建筑平方米,间歇供热由23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7元/建筑平方米,自供热由19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3元/建筑平方米,代供热由21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5元/建筑平方米。非居民类供热采暖收费标准为:24小时不间断供热由去年的26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36元/建筑平方米,间歇供热由24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34元/建筑平方米,自供热由19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9元/建筑平方米,代供热由2l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31元/建筑平方米。
市物价局收费科副科长张荣桂向记者介绍,各县(市)区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调整热采暖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记者 李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