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近日,菏泽市出台《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HZCR-2015-0010001。
《办法》明确了市文广新局是全市文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工商、海关、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文物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办法》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设施,不得开展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菏泽市文物保护管理的空白,标志着菏泽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迈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