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青岛日报讯 我市近日出台《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市民在生活中临时遇到困难,可以申请获得每次300元到1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
《细则》规定,凡具有本市(含五市三区)城市或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或混合户口家庭,符合以下5类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一、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为户主,与
本市农业户口或与外地农业、非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中,现居住在乡镇驻地以上城区或城镇,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二、企业
职工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低收入家庭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成员,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四、低收入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其成员因尿毒症透析、精神
病、恶性***等大病、重病,需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五、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
本生
活设施破坏,缺乏生活自救能力,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掌握确定:困难程度较
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300-5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600-1000元。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
救助款不超过1800元。
申请审批临时困难救助程序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