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债转股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据新华社上海12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上海对记者说,对于商事领域中的债权转股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无须由有关行政机关的特别
审批。他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
李国光特别提到要妥善处理被改制国有企业的遗留债务。他表示,对于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债权人与被改制企业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
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未经债权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损害国家利益
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因企业财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性质,受让方依照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李国光还指出,在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时,凡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能够调整的,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凡相关法律不配套的,则应注意适用改制行为
发生时国家的有关国企改制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地方性改制文件,尤其是具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土政策’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
据,特别是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