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前改制的国企职工别忘领生活补助费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2002年1月1日以前改制的国有企业,仍须向2001年10月6日以前录用的职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
据介绍,国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此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我市曾下发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和2002年1月1日后改制的国有企业,对《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仍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实际操作中有市民提出,自己的单位在2002年1月1日前就已经改制了,还发不发生活补助费?市劳动保障局就此专门作出解释:2002年1月1日前改制的国有企业,对《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也应支付改制前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