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统一完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4月1日起,我市统一完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旨在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生育医疗待遇。
按照规定,统筹后,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定点管理制度、定额结算管理办法、缴费年限接续等实现统一,生育保险实行药品、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一管理。
统筹后,住院分娩费用不再规定顺产和剖腹产费用,而是统一标准。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在进一步制定中。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另外,在法定产假期间,妇女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根据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的,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三种,先个人全额垫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由单位统一到相关机构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