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江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45号提案办理
张德钊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乡镇权力下放工作的建议》(第045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乡镇(街道)活力、提升基层服务和基层治理水平。
一、依法依规下放权力。一是2019以来,严格按照省、市、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在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将点多面广、基层迫切需要且有效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乡镇(街道),明确属地事项109项、直接下放法定行政权力事项114项、县级行政权力55项、经济发达镇特色权力事项153项,并编制《开江县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开江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经济发达镇下放县级行政权力目录》,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印发了《责任清单》,就每项权力事项逐一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等内容,进一步厘清了县乡权责边界。二是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川府发〔2021〕4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达市府办函发〔2022〕11号)要求,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116项行政处罚执法权限直接下放乡镇(街道),经统筹研究、审核把关、评估认证后,形成了《开江县乡镇(街道)赋权清单》,并通过了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目前正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根据中省市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精神和省市机构编制配套政策的相关要求,除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在乡镇实行派驻机构外,其余县级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在限额内下放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并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将原水务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动物防疫监督站等机构的211名人员编制同步下放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确保下放给乡镇(街道)的事权“有人做”,也“有能力做”。
三、强化下放权力事项监管。一是规范权力下放程序。《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开江县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21〕50号)已明确县级部门不得随意向乡镇(街道)转嫁工作任务,确需将《赋权》清单外的行政权力委托乡镇(街道)承担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须充分征求并尊重乡镇(街道)意见,严格审核报批,并按程序书面委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强化监管与指导。《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明确县级部门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继续履行监督职责,同时通过定期组织开展专题业务学习、专家指导、手把手传帮带等各种形式对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加强业务指导。坚决杜绝县级部门“一放了之”和乡镇(街道)执法机构“一罚了之”。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共开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联系人:机构编制股 唐志娟 电话:8366093,151****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