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冈村委会第六届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马冈村委会第六届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在村党委的领导和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村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通过规范村民和在村居住人员的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第五条 村民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深入民心。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本村委会成立由村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委会免费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八条 村委会有义务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组织应检对象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和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指导已婚育龄群众接受免费孕检服务。
第九条 村委会免费提供村民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要服务。
第十条 村委会要协助村民依法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本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对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由容桂街道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及营养补助。
第十一条 村委会对检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村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未清缴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金、村委会有权提请和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约束措施,并可委托股份社按《股份社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民超过停止股红分配期限仍未清缴社会抚养费或处罚金、违约金等的,村委会可提请股份社从当事人恢复分配的股份分红中扣除。
第十四条 村委会与出租(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代管人)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出租(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与村委会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合同,自觉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30日内告知村委会,自觉参加新婚班学习和享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服务,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怀孕后享受免费孕检服务;按规定办理一胎生育登记或再生育一胎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村民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应在15天内报告村委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容桂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村委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要按时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外出务工、居住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到当地村(居)交验计生证明,并告知村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要定期寄回由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孕检证明须由本人签名。如发现假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需到户籍地参加孕情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自发出限期改正警告期满之日起,由街道计生部门按广东省《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者,怀孕14周以上未经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终止妊娠的,取消原再生育指标,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政策内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在怀孕后三个月至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的,须按《顺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社区村民未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须按顺德区制订的当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时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的,由街道卫计局提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租(借)屋主应按规定把好租(借)屋人员的计划生育关,严禁将房屋出租(借)屋给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否则居委会有权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村民认为村委会在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村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4年5月13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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