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
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经营者:周惠瑜):
我局查处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社会保险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811号)。
经查,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未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罗静办理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1日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在我局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811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250号)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送达回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粤0606执5713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告知书》((2017)粤0606执5713号)、罗静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没有依法为罗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顺德区大良冉升物业代理服务部在本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罗静补办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特告知你单位,如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邮编:528300
联系人:谭艳华 电话:0757-29938439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