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0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条 省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省专家库系统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1.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提交。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的入库培训,通过考试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定期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
第十六条 原已经省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
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聘请,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二)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四)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统一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另行制定。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第二十三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之内打印。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评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推举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专家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二)集体讨论、协商;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第七章 违规处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整体进展;
(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单位,影响评标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责令改正,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违规情形,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03年通过,2013年修改;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二)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对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专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结果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并告知省发展改革部门;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停止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移出省专家库:
(二)连续2年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四)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