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的公告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2017年2月25日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统一启动全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任务。4月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国地税联合评价工作,并将最终生成的联合评价结果在系统中下发各地。现就该工作开展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二、本次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按照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计算,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3A级纳税人(2014—2016年度连续3年被评为A级)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确定、公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