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湾家园39座1324座26座2830座3439座单体方案调整批前公示的通告
佛自然资明告〔2019〕336号
关于美湾家园3-9 座、13-24 座、26 座、28-30座、34-39 座单体方案调整批前公示的通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局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祥进路以东、兴运路以南的建设项目美湾家园3-9 座、13-24 座、26 座、28-30座、34-39 座单体方案调整进行批前公示,欢迎公众对规划方案提出宝贵意见。
一、申请单位:佛山市高明区金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美湾家园
三、申报类型:单体建筑方案调整
四、修改情况:
本次方案调整主要是对美湾家园 3-9 座、13-24 座、26 座、28-30 座、34-39 座单体方案进行深化和局部调整,主要调整如 下:
1、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由“美湾花园”调整为“美湾家园”
2、3-9 座、13-24 座调整首层大堂范围,首层烟道大小调整,首层增加新排风井表达,首层商铺增加石材构造柱表达。二至二十三层楼梯间加压井大小调整,C、D 户型北面卫生间、书房、 卧室飘窗大小及位置调整,A、B 户型南面景观阳台空调位置调 整。天面层增加天面风机房布置及电梯机房楼梯位置和机房大小 调整,天面层女儿墙调整为栏杆,建筑高度由原 73.8 米调整为72.9 米。调整立面部分空调百叶尺寸。
3、26 座调整首层配套用房出入口位置,28 座轮廓线调整, 相应增加商业面积;
4、对 29-30,34-39 座优化,调整电房门开启位置,增加电 房疏散门表达,29-30,34-39 座各座面积指标不变;
5、地下室轮廓线及分期界线调整,地下室各期面积相应调 整,地下室车位布局调整,地下室车位数由原 1417 个调整为 1424 个。(详见附图)
五、调整后面积指标情况
方案调整后,各建筑单体面积指标调整情况如下:
3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36.94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569.10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006.66 平方米,现计容建 筑面积 9008.63 平方米;
23 座,1 层,原建筑面积为 360.87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 380.81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360.81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360.81 平方米;
24 座,1 层,原建筑面积为 308.52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 309.29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21.70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21.70 平方米。
4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51.92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558.33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007.33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8992.35 平方米。
5座,23层,原建筑面积9553.78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557.60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009.40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8988.31 平方米。
6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76.***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7.96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993.44 平方米,现计容建 筑面积 8989.54 平方米。
7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77.95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607.07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999.36 平方米,现计容建 筑面积 8996.07 平方米。
8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10407.25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543.02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704.06 平方米,现计容 建筑面积 9698.41 平方米;
9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10407.26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543.02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704.22 平方米,现计容 建筑面积 9698.41 平方米;
13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76.93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605.86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990.87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8988.57 平方米。
14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78.09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606.66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993.42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8990.99 平方米。
15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73.67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582.52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020.03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9021.10 平方米。
28 座,1 层,原建筑面积为 934.68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77.68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34.68 平方米,现计容建 筑面积 1077.68 平方米。
16座,23层,原建筑面积9576.59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607.16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989.97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8988.05 平方米。
17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9577.89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9608.33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989.10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8990.46 平方米。
18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10406.95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705.08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697.79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9678.72 平方米;
19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10407.26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705.60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697.55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9679.99 平方米;
20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10407.26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705.60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697.55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9679.99 平方米;
21 座,23 层,原建筑面积为 10407.26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0706.54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9696.92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9701.46 平方米;
26 座,2 层,原建筑面积为 1583.47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588.44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862.49 平方米,现计容建 筑面积 862.10 平方米;
22 座,3 层,原建筑面积为 6301.15 平方米,现建筑面积6301.01 平方米;原计容建筑面积为 6186.23 平方米,现计容建筑面积 6184.11 平方米;
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退让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等的相关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19年7月3日至7月12日(10个自然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公示网站: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aoming.gov.cn/)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佛山市高明区竹园路19号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邮编:528500。
2、电子邮件:gmghfdz@163.com
3、联系电话:0757-88231399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间,逾期视为放弃。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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