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366号原告佛山市腾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效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崔效森: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5366号原告佛山市腾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效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原告申请追加佛山市洋杰不锈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536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53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6268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之日,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000元);以上合计1612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朱雪芳及吴淼弟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