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089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089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888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9284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8051元(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开始计算、以192844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7.5%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23日为8805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范用琼及黄恒光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