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1);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本机构参加社保的证明;
(五)代理记账机构2015年度的会计报表。
以上第(二)到(四)项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提供的资料均要加盖公章,复印件请尽量使用双面复印。
二、各代理记账机构应高度重视报备工作,按时报送材料,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三、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人员等有变更的,请一并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见***2)。
四、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填写《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登记表》(见***3),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镇(街)财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请镇(街)财政局认真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若发现问题须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于5月15日前将报备汇总情况(见***4)报送我局。
六、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报备情况,并对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
3.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登记表
4.南海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报备情
况汇总表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