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民政局请假休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报经领导批准,不得先斩后奏。一般人员请假、休假1天的由主管科长批准;2天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副科长以上请假、休假1—2天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二、工作人员应利用好上班时间,尽量不要加班。如确有需要加班的,可用加班时间调休,调休时间以不超过本人干部休假假期为限。申请、批准程序同正常休假。
三、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将干部休假于当年休完。
四、有关请假事项
1、病假
(1)因病请假的,必须填写病假单报办公室,供年终考核参考。
(2)病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2、事假
(1)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报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2)事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3、探亲假和休假
(1)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人员,探亲或休假前填写请假单,安排好有关工作,由所在科室核准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探亲和休假人员必须按期返回,并向所在科室或分管领导销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给予报销探亲路费。
4、结婚、晚婚、晚育假、产假和丧假
享受结婚、晚婚、晚育假、产假和丧假的干部、职工,由所在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批准。
5、对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干部职工请假,如未经批准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附注:关于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及丧假的休假规定
1、探亲假: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包括年休假,先休年休假的不足30天予以补足),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探亲对象在100公里以外的,享受探亲假待遇。
2、年休假:工龄满20年的每年休假14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3、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
4、产假:女职工生育假为90天;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35天,并可在产假期间,给予男配偶看护假10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5、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在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