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882号原告福绵(厦门)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伍福兴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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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福兴:
本院受理原告福绵(厦门)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伍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伍福兴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绵(厦门)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货款139637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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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23:41:2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