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显成效
刑事和解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是刑法谦抑性和司法人性化的重要体现,2013年,我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效果,通过消除对立、积极救助、宽严相济等举措,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三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促成和解案件31宗44人,已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330698元。
我们的做法是:
一、消除对立,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遭受身心损害,势必对犯罪嫌疑人滋生出明显的敌对心理,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安全感、信任感也会降低,对社会管理秩序形成负面评价。我院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过程中,坚持将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通过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平息负面情绪,在赢取当事人信任基础上,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和解方案,最大限度缓解冲突和对立,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重新达到社会关系的平衡与稳定。
如办理冯某诈骗一案中,办案人员听取被害人意见时了解到,被害人被诈骗的手机对他本人十分重要,无论嫌疑人给多少钱都拒绝和解。办案人员随即指导冯某的家人找到收购被害人手机的店主,买回手机归还被害人,由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得以成功和解。
二、积极救助,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遭受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在涉刑民事赔偿法律程序复杂、判决的赔偿额实际执行率极低的社会大环境下,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之前促成刑事和解,既能给嫌疑人一次悔罪的机会,又能通过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转变。对此,我院积极发挥办案人员的桥梁作用,尽量给有和解意愿的双方提供对话机会,同时将刑事和解案件类型不再局限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而是在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多类型案件中全面推行。
如办理尹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侦查机关最初以票据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承办人审查及主诉官会议讨论,一致认为现有认定嫌疑人票据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宜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但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办案人员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补全证据;另一方面晓以利弊动员嫌疑人及其家人积极履行合同,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最终尹某顺利与被害人达成分期偿还300万的和解协议,并很快支付了第一期70万的还款。
三、宽严相济,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对于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十分重视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工作督促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实际行动争取刑法的从宽处理,以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办案效果的最佳化。
如办理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因与乘客发生口角,加速驱车离开时将被害人甩到路边致其受轻伤。归案后刘某不但拒绝供认犯罪事实,且态度强硬不愿赔偿。因该案被害人是一名农民工,家庭十分困难,受伤后已落下病根,将直接影响日后的生活来源。为促成嫌疑人认罪及赔偿被害人,办案人员首先以充分的证据攻破其心理防线,同时悉心劝导,告知其行为对被害人及家庭生活造成的不良后果,告知其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敦促刘某珍惜刑事和解的新政策,以良好的态度争取从宽处理。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刘某不但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还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了10万元,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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