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澳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属于地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矿产划定矿区范围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 | |
必要条件 | 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属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权限范围; (3)持有有效勘查许可证或招拍挂出让取得文件或协议出让批复文件; (4)申请主体符合规定要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探矿权人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并完成查明资源储量登记、通过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出让项目或者取得扩大矿区范围批复;——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5)申请开采矿种、申请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符合《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全省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 | |
2、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版 |
1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加盖单位公章 | 4 | 4 | 纸质 |
2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 加盖单位公章 | 4 | 4 | 纸质 |
3 | 划定矿区范围图 | 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加盖单位公章 | 4 | 4 | 纸质 |
4 | 储量地质勘查报告 | 经评审通过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 加盖单位公章 | 4 | 4 | 纸质 |
5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加盖单位公章 | 4 | 4 | 纸质 |
6 |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情况;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 4 | 4 | 纸质 |
7 | 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成交证明和出让合同 | 招拍挂出让取得采矿权情况; | 4 | 4 | 纸质 |
8 | 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证明 | 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情况 | 4 | 4 | 纸质 |
9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校对;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 | 1 | 4 | 纸质 |
10 | 外资批准证书 | 加盖单位公章; 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要提供 | 0 | 3 | 纸质 |
11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加盖单位公章 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 1 | 3 | 纸质 |
12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 加盖单位公章 | 3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予以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补正材料的完善有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作出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只限市级审批权限)。 |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 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见图1《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
(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 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 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 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见图2《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地址:南澳县后宅镇中兴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30-12:00;14:30-17:30
2.咨询
(1)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54-86812809
网上咨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24 小时内回复
3.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4-86812809
网上查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523
4.法律救济
实施机关 名称 | 投诉 | 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 |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 名称及电话 | 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名称及电话 |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 (1)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投诉电话: 0754-86802569
| (1)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 电话:0754-12345
(2)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电话:0754-868025469 | 汕头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 电话:0754-88179252 网址:http://fzj.shantou.gov.cn/ | 汕头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电话:0754-88933114 |
图1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相关***: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