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018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坪山新区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深圳市坪山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年度支出项目,不包含基本建设类项目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等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包括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其他专项业务支出等。
“大型购置”是指除基本支出中已核定的购置项目外,车辆购置及购买单价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经常性和有特定用途的物品。
“大型会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经管委会批准承办的全市性会议等。
“大型活动”是指经批准举办的全区性或全市性的活动。
“其他专项业务支出”是指在本财政年度因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除基本支出和上述项目之外的支出需求。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重点保障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控制一般项目支出,以规划为引领,分轻重缓急排序,优先安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相关的,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支出需求。
(三)科学精细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对预算事项充分论证,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做好公开预算信息的各项准备。
(四)规范高效原则。通过建立各类支出标准和模块,自动生成预算,实现事半功倍,取得较好的效率和效益。
(五)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六)责权利一致原则。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的编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管委会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民生实事;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九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各级政府确定项目、运转类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各级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及管委会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等。
运转类项目,是指各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如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各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监管、监测、审批、审计经费等。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各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组成,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变动金额较大的还应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根据财力可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排序:“各级政府确定项目”、“运转类项目”及“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可以组织专家或者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委会工作重点和各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各预算单位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管委会审定。经依法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对项目年度实际支出超过年度预算总额并需相应增加财政拨款的,项目所属预算单位要专题报管委会阐述理由,按照新区规定程序办理经费追加;对项目支出预算总额不变,因项目进度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预算项目之间的财政资金安排数额的,项目所属预算单位需专题报财政部门,按照《坪山新区部门预算准则》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各预算单位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我区以项目库管理方式,将项目支出的维护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项目库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九条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实行项目滚动管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二十条各预算单位要确保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于每年年末开展自评自查工作,提交自评报告。对于新区重点工作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开展项目支出情况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预算支出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提高或削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委托监督机构或中介机构对项目支出进行重点审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并通告处理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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