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宝龙工业城翠宝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9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月14日至12月2日,对龙岗区宝龙工业城翠宝路市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南部,根据深龙计〔2004〕123号及深龙发改〔2010〕886号概算批复,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6 559万元,资金来源为区政府统筹。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三电工程、燃气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施工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承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10 927 438.29元。该工程由于炳坑水库征(转)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未完成,导致剩余KO+910~K1+800段无法施工,已完工部分按现状先行竣工验收。工程原建设单位为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因机构改革建设单位变更为区建筑工务局。根据2010年区政府四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由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直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价暂定2 100万元。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招标,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恒浩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于2005年3月24日开工,2012年9月2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区建筑工务局和深圳市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造价41 508 372.41元,审计审定造价38 062 228.06元(其中建安费34 955 930.23元),核减3 446 144.35元,核减率8.30%。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区建筑工务局收到区财政拨该工程(不含拆迁)相关款项30 132 8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3 446 144.35元。主要原因:
1.工程建安费单价和工程量调整,核减2 790 933.67元。
2.其他费共核减655 210.68元。其中:施工监理费核减 256 282.81元,前期监理费核减94 006元,燃气监理费核减8 508.65元,绿化招标代理费核减17 456.16元,交通设施招标代理责核减12 259.13元,绿化设计费核减16 782.78元,勘察费核减4 126.83元,造价咨询费共核减166 629.73元,晒图费核减1 800元,1:500测量费核减6 831.92元,地形测量费核减70 526.67元。
(二)多付绿化工程款50 328.66元。绿化工程费审定价359 671.34元,已支付给深圳市文科园艺实业有限公司410 000元,多付50 328.66元。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2年9月21日竣工验收,2014年12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本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3 446 144.35元予以调减,以审计审定造价38 062 228.0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绿化工程款50 328.66元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直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深圳市文科园艺实业有限公司收回多付的绿化工程款50 328.66元。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建筑工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