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园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关于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珠府〔2012〕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100元和110元五个档次调整为60元、100元和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保,个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持不变。
区、镇政府从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选择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的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仍然按照珠斗府办〔2010〕30号文件执行。
城居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元调整为120元。
二、 调整新农保集体补助政策
原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助,调整为集体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新农保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参保人选择的较高缴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
区政府对农保参保人村集体经济补助仍然按照2007年《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3期的决定执行。
三、 调整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原个人缴费额的50%调整为65%。
新农保老年津贴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200元(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330元(含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市、区、镇财政按原政策规定的比例执行。
四、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