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本机关各股室及所有人员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机关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股室和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四)协调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三、行政处罚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协调工作;分管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审理,重大案件的听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分管法治宣传、普法、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培训工作;分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复议、行政应诉、强制执行案件等工作;分管规划执法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股室(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行政许可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城市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含招牌)、市容环境卫生、人防、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工程或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标志标识、经营性停车场运行和养护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股室(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股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本股室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股室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本机关的各项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分配我局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各股室需将上述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本股室的各执法岗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