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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7日发表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安办〔2011〕5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珠府〔2010〕17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     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二)根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及时登录自查自报系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录入上报。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是指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不同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并及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二)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信息情况及时进行查看上报和核实检查并将核实检查情况并录入系统。

(三)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五)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六)组织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表》(见***)中划分的不同行业类别,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二)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自查自报系统应用的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三)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查看上报和核实检查,并将核实检查情况录入系统。

(四)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五)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六)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七)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第九条     专项监管部门(指卫生、公安、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业卫生和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实检查并将核实检查和执法情况及时录入自查自报系统。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发自查自报系统,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及时将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导入自查自报系统。

(二)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本办法及自查自报系统操作培训。

(三)定期对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形成专项报告定期上报市政府。

(四)对排查出的全市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

(五)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将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每季度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听取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全市自查自报工作情况。

(六)对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每月进行量化绩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七)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奖惩机制。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中要及时登录自查自报系统,查看通知通告,落实行业和属地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实时更新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之前,从自查自报系统检查表格,对照表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隐患治理登记制度,留存登记档案;并于当月内,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在网上进行填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隐患情况通过系统上报到镇、街道办和市行业监管部门,镇、街道办每月应对单位上报的隐患进行查看并通过系统上报到各区(功能区),各区(功能区)、市行业监管部门每月应对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情况进行查看并通过系统上报到市安委办。

第十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依法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自查自报系统中进行网上填报。

第十六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自查自报系统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漏报、瞒报的现象;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

专项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检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核实检查。

第十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珠安办[2009]45号)要求进行确认、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综合监管部门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价体系,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纳入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在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中定期公布排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安委办提请市政府将自查自报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或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绩效作为全市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执行。市安委办下发的《珠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珠安办〔2010〕1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表

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表

     说明:1、本分类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结合珠海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的。2、以下分类表中所涉及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依法进行督促检查,但并不表示其应承担所有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其日常监管应依法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ID

单位类别

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说明

行业大类

行业主管部门

1

加油站

加油站

包含汽油加油站。

危险化学品

安监局

2

油库

油库

包含汽油库

危险化学品

3

瓶装经营企业

瓶装经营企业

包含氧气、乙炔、氦气等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

4

化工经营企业

化工经营企业

包含酸、碱、易制毒等化工产品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

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储存;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储存;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制造、储存。

危险化学品

6

非煤矿山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

包括:土砂石开采;化工矿采选;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工业生产类

7

机械企业

金属制品及搪瓷制品企业

包括: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建筑预制品工地。

工业生产类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企业

包括: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工业生产类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企业

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其他仪器仪表的制造及修理。

工业生产类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工业生产类

8

建材企业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企业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企业

包括:;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等建材的制造。

工业生产类

家具制造业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工业生产类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企业

包括:锯材、木片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9

冶金企业

轧钢、轧辊厂

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工业生产类

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企业

包括: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工业生产类

10

轻纺企业

纺织企业

包括: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企业

包括:纺织服装制造、纺织面料鞋的制造、制帽。

工业生产类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企业

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橡胶制品企业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的制造;橡胶零件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塑料制品企业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的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零件制造;日用塑料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11

汽车等交通工具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

汽车等交通工具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

汽车、船舶、飞机等等交通工具及其配件制造。

工业生产类

12

其他制造企业

造纸企业

包括: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文化用品制造企业

包括:文化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乐器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工艺品、日用杂品制造企业

包括:工艺美术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医疗器械制造企业

医疗器械制造。

工业生产类

其他制造企业

除以上制造业以外的其他制造业。

工业生产类

13

食品和饮料制造业

食品制造企业

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

工业生产类

饮料制造企业

包括:各类酒精、酒、软饮料、精制茶加工的制造。

 

饲料加工企业

饲料加工。

工业生产类

14

药品生产企业

医药生产企业

医药生产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制剂生产;生物、生化药品的生产;兽用药品制造;医疗器械生产。

工业生产类

15

供电企业

供电公司

包括:能源发电、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公司(含变电站、所)的供电活动。

工业生产类

16

印刷及包装企业

印刷及包装公司

包括:印刷;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记录媒介的复制。

工业生产类

17

供水及水处理企业

供水企业

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工业生产类

18

建筑企业(含项目)

建筑公司

指建筑工程从破土动工到工程主体结构竣工(或封顶)的活动过程。不包括工程的内部安装和装饰活动。

工程建设类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筑安装公司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工程建设类

19

装修企业

装修公司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工程建设类

20

水务工程公司

水务工程公司

水利工程设施、桥梁等。

工程建设类

21

道路施工及养护

公路管理与养护企业

公路管理与养护。

工程建设类

公路施工企业

道路工程。

工程建设类

22

货物运输企业

货物运输公司

道路、水上、航空的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物流企业。

道路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局

23

客运企业

陆路、航空客运企业

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轨道运输;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航空客运、机场管理。车站;车辆租赁。

道路交通运输类

水上客运企业

水上客运,港口、码头。

道路交通运输类

24

机动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修

包括:汽车修理、汽车4S店、洗车等。

道路交通运输类

25

体育运动场所

体育运动场馆

经营性体育运动项目的场馆。

人员聚集类

公安消防局

26

文化娱乐场所

电影院

电影院及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场所管理。

 人员聚集类

艺术表演场馆

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管理。

 人员聚集类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网吧、歌厅、歌舞娱乐场所。

 人员聚集类

27

星级饭店

星级饭店

旅游饭店。

 人员聚集类

28

一般性旅馆

一般性旅馆

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等住宿服务。

 人员聚集类

29

餐饮企业

餐饮企业

包括:正餐、快餐、饮料等餐饮服务。

 人员聚集类

30

商业零售经营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

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人员聚集类

31

市场

农贸市场

市场管理(指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

人员聚集类

机动车交易市场

机动车交易市场。

人员聚集类

32

洗浴企业

洗浴企业

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浴企业。

人员聚集类

33

医疗卫生单位

医院、诊所

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及社区医疗场所。

其他类

卫生局

34

学校及幼儿园

学校及幼儿园

包括: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等。

其他类

教育局

35

气库

气库

液化石油气库。

其他类

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36

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

含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天然气调压站、燃气公司。

其他类

37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企业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企业

指区属以上主干路、老旧小区内路灯维护管理活动;垃圾处理厂、广告公司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企业。

其他类

 

                                                                                    布吉草蒲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恒通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关口罗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泰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三联浙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南岭龙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创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勺妈领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振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木棉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木棉湾鸭秋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百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雪象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坂雪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粮食集团布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上水径申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又一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禾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白鸽隆华年华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三联坤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办坂田社区大光勘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西郊和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上李朗联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南岭龙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吉华路荔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中信华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细靓村嘉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布沙路大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丹竹头仙桃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坂田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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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防汛排涝不放松
  67. 爱心企业慰问兰山区一线环卫工人
  68. 兰山区开展冬季造林实绩核查工作
  69. 全市三长一会工作现场推进会议与会代表到兰山区视察指导
  70. 省消防总队领导到兰山街道曹家王庄社区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71. 于丹将来我市作专场报告
  72. 青岛国象赛收盘296名小棋手两天7轮1036盘棋
  73. 人口日我市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奖励扶助
  74. 兰山区文旅局参加2020年度文化和旅游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工作
  75.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76. 300多个团队入城狂饮啤酒城岛城最热的景点
  77. 加大政策扶持加速建设青岛构筑新农村文化家园
  78.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社会监督员聘任仪式
  79. 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化开展五项工程努力建设四型机关
  80. 社保标准上调养老待遇提高
  81. 筑起促进就业体系帮扶弱势群体就业为重点
  82. 在高质量发展中走出奋楫争先的方城路径①扬帆踏浪风正劲
  83. 鹿莎夺命119条韩财产损失创历史纪录
  84. 泰航看中川妹子招聘30名四川空姐
  85. 下月进京有新规十六大期间车辆要办通行证
  86. 市委办公厅机关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
  87. 市公安边防支队党委全体(扩大)会议提出推进爱民固边战略强化三基工程建设
  88. 兰山区用文化之光照亮扶贫之路
  89. 每年近30万人患不孕症试管婴儿开始走俏上海
  90. 胶州成为国家级县域信息化试点市
  91. 合作共赢谱新篇青台交流合作呈热络态势
  92. 干群齐力只争朝夕——方城镇不断加快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步伐
  93. 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功夫用在长效上
  94. 柳青街道志愿服务进社区服务居民暖人心
  95. 兰山区寨外林场开展廉洁自律坚守底线主题党日活动
  96. 416根基桩扎根海底架起海湾大桥
  97. 兰山街道西关社区双报到融入网格化携手共建文明城
  98. 北京奥运会监督委员会来青检查充分肯定2006青岛国际帆船赛的成功举办
  99. 青岛工商局崂山分局实施行政指导行政管理方式实现新转型
  100. 我市老干部工作获全国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