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珠海市香洲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畴: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降低标准施工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新建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四)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安全疏散的;
(七)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厂房或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十)非法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第三条 任何个人、组织对香洲区范围内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均可以进行举报。
第四条 消防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有奖举报受理专线电话号码为96119,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理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之外的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对非本办法规定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信访工作程序规定受理、查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多次对同一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为多人的,平均分配奖金予以奖励。
第八条 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属实的应实施处罚,并向举报人发放相应罚款金额10%的现金奖励。
第九条 奖励金发放在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后进行,按照有关流程进行核实审批,被奖励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香洲区设立30万元消防隐患举报投诉奖励经费,为举报消防隐患属实的个人发放现金奖励。当年经费未发放完的不累积至翌年。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谎报案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并接受纪检部门及社会监督,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