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ZJBGS-2019-03
珠金民〔2019〕31号
区直各单位、各镇、区社会工作协会、区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金湾区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相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局制定了《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珠海市金湾区民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对象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下列人员之一:
(一)金湾区直机关、各镇、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二)截至当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之日,在金湾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当年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
(三)在金湾区社会工作协会工作的人员(须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当年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
第四条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标准为:
(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五条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金每年发放一次,发放对象为上一年度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
第六条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工作按照个人申请、材料审核、名单公示、审定发放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用人单位已加具意见的《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申请表》至区民政局。
材料审核。区民政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名单公示。区民政局对拟发放奖励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资格。
审定发放。区民政局审定发放奖励金。
第七条 各相关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出具同意意见。存在违规审查行为的,将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通报。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无法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的,将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通报,并取消其今后再次申请的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在社会工作职业考试奖励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暂行办法.doc
***2:《金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