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4号公告
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博伦、马灿宇、张丹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1]1350、1385、1394号)已审结,因你注册地址无人办公且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深福劳人仲案[2021]1350、1385、1394号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1]135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博伦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951.28元;
二、被申请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博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杨博伦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1]138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马灿宇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625.***元;
二、驳回申请人马灿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1]139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藤门国际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丹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524.84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丹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于2021年9月26日张贴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5001-5009(5005-5006A)。你可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19号韵动家园裙楼二楼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肖舒娉,电话:0755-2361123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