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推荐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珠海农渔水[2012]688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农业厅相关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省级龙头企业监测、推荐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与推荐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共有10家企业列入今年监测名单,各区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组织监测材料并于3月31日前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是当前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农业部门提出申报,区农业部门按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于3月31日前上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1、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的规定,监测企业共14家(详见***4)。 (二)申报与监测程序 1、申报企业及列入监测名单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各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监测企业由区农业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申报企业的材料须经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并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1、申报、监测报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时间截至2016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到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申报企业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信用证明;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2014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0)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000字); (11)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2)介绍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厂容、厂貌、检测设备情况、检测人员数量、检测记录情况、生产线及产品等)的多媒光盘或材料说明(含照片)。 (四)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1、各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其他 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可在广东农业信息网(省农业厅网站)查阅;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请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中或查阅。 特此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6年2月19日 (联系人:秦雨忠,联系电话:2236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