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学校食堂小卖部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学校不得从食堂和小卖部中盈利
8月3日,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珠海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属学校食堂小卖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学校要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小卖部商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小卖部中盈利。同时,学校应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对食堂和小卖部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 严格监管,明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
学校不得从食堂和小卖部中盈利
《指导意见》指出,各部门应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校税费,落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各学校要加大学校食堂基本建设投入和管理力度,参与高考供餐的食堂要达到量化分级A级标准。
市直属公办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固定资产(设备)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纳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核拨经费。
学校要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饭菜价格和小卖部商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小卖部中盈利。
学校食堂、小卖部委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需分开招标,招标条件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制度,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废除不必要的评价要素,尽可能减轻企业经营成本,从而降低食堂饭菜和小卖部商品的价格,实惠师生。
进一步规范食堂、小卖部公开招标管理机制
另外,《指导意见》表示,要根据《珠海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在招标条件中明确食堂、小卖部日常管理、食品安全等公共信用信息要求,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被市一级(或以上)部门通报处罚的,三年内禁止企业再次承接全市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服务。
学校食堂、小卖部委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期限一般为3年,委托期内按年度考核合格后+1的方式确定。学校应研究制定负面清单,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 严格监管,明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
学校应设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学校膳食委员会对校长(法人)负责,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全程参与校内食堂、小卖部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堂饭菜、小卖部商品的价格进行审核。学校小卖部须结合学校的实际,参考本地区大型连锁超市选定上架商品。
(2018.08.07刊登于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