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121号
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荔城分公司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荔星大道225号,原项目于2019年办理登记表备案(备案号为2019***********582)。项目占地面积76.92m2,建筑面积153.84m2。原项目主要从事动物美容、洗浴以及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因业务需求,本次扩建拟增加三腔手术业务(颅腔、胸腔和腹腔),扩建后门诊最大接待宠物量约为13只/天,美容室最大接待量约为15只/天。扩建项目增加1名员工,员工总人数8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3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37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荔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洗浴废水经过滤后与生活污水汇同排入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荔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手术室内设置紫外灯管用于日常室内消毒,外排气体经室内抽风收集后经“紫外线活性炭消毒”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增加室内消毒清洗次数,并采用生物除臭剂进行室内空气净化。项目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三)噪声。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为医疗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生产设备。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项目批复后,有严于本批复中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相关政策的,建设单位应对污染防治措施做相应的升级改造,并报我局备案。
六、本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水务等其他单位或部门事项的,应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及意见办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