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
珠府〔2006〕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城乡劳动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珠海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努力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就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6万个(不包括外来流动就业人员数),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1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及相关管理工作。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3545” (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或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扶持政策后,负责相关优惠政策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具体标注有效期限。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通知》精神,将有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国有企业投资兴建的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属取消反担保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下;属提供抵押、质押或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可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可按人数给予3万元—5万元的贷款支持,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本市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4.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通知》规定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每招用1名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3万元的贷款支持,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已办理求职登记的本市户籍“3545”人员。
1.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只限于首个就业人员,下同)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 (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止)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居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如下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对招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3.对定点劳务派遣机构组织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劳务派遣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定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公益性岗位(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岗位)应优先招用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和本市其他人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5.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共青团组织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积极推进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一)大力推进“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市、区、镇要抓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工作,指导各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动员更多的企业参与“百企扶百村就业工程”,帮助结对就业帮扶企业与结对村(居委会)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组织结对就业帮扶企业开展“送岗位***”活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结对就业帮扶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外市劳动力进入珠海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凭证,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对象、企业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残疾人和其它困难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帐,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并回收《失业证》或《求职登记卡》的,每人补贴10元,补贴经费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减免费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按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社区(村委会)要根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配置一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财政部门要保证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8年底前,实现省、市、区、街道(镇)四级劳动力市场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要建设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
四、切实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一)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有效整合全市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起以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等为依托,以大中型企业与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每年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市、区两级要抓好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充实师资队伍,配备教学设备,提高培训质量,把市、区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建成上规模、上档次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各镇要抓紧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中心,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近的就业培训服务。
(三)大力实施劳动者技能振兴计划。一是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对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转产渔民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技能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实施“珠海青年随岗实训就业计划”,每年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4000人以上。进一步完善智力扶贫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资助农村贫困户子女就读技工学校。二是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06年起三年内每年培养高级工800人,技师以上技能人才400人。市、区两级政府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协调指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为社会提供技能实训和鉴定服务。三是大力推行企业在职员工岗位技能晋升培训。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要求,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抓好企业新上项目新招员工的培训工作和商贸、物流、旅游、电子信息及机械制造等行业的企业在职员工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在职员工的劳动技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在职员工培训的指导监督工作,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从2006年起,按照省的部署,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微、小型创业项目库,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为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和***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组织4000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增加3600个就业岗位。重点推广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发适合本市人员创业的项目,对每个成功创业项目,按实际成功采用人数和安置本市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五)加强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鼓励他们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按培训人数每人补贴30元。
(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户籍在职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七)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同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平台和参加培训人员资料档案,为用人单位、取得职业资格证及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用工和就业服务。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失业矛盾,确保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及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及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5%以上。要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研究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就业准入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强化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保障全社会劳动者就业公平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共同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的良性互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信息,通报就业再就业情况,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和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区和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媒体要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继续树立和宣传在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和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的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市、区两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自2006年起,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市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从2006年起执行,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以前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办法,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增加市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各区可制订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