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措施的通知
从府〔200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现就实施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
(一)对经批准参加我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和承接我市出口任务的内资企业,于当年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手续,并于次年3月31日前支付利息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审核办法:次年初,由已办理封闭贷款业务的内资企业提供上年度的稽核申请出口退税呈批表及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见证书等资料申报,再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
二、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量奖励
(一)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同比上年度增长5%以上(含5%)的市属内、外资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二)审核办法:次年初,由企业提供上年度和本年度一般贸易出口海关统计证明、从化市内银行出具的收汇额证明及从化市外管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申报,再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
三、本市鲜活农产品出口奖励
(一)出口本市鲜活农产品的市属外贸公司,除享受省、广州市和本市的有关奖励外,每出口收汇1美元另奖励人民币0.1元。
(二)审核办法:次年初,由有出口鲜活农产品的外贸企业提供上年度鲜活农产品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出口统计证明,以及从化市内银行出具的上年度鲜活农产品出口收汇额证明等资料申报,再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
四、以上三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五、本优惠措施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至2004年。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