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下月举行
我市社会建设的纲领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将提请10月下旬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召开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常委会议议程。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副主任周光明、及聚声、陈彪,秘书长张士明,党组成员胡利群参加会议。
我市将进行社会建设纲领性立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将社会建设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的理念,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开展社会领域立法工作。《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正是在前段时间充分调研的过程中起草的,将起到一个社会建设立法总纲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为此还成立了一个法规起草组,旨在摸清我市社会建设领域的法规底数,起草编制《深圳社会领域立法框架》,对一个较长时期深圳的社会领域立法工作进行科学规划,不断推进。该立法框架拟于近期出台。
初审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这次常委会议上,将审议12项法规,其中6项是提请初审。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外,还有《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等。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也将首次提请审议,该条例是深圳市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势必对推动深圳男女平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填补了我国性别平等地方立法工作的空白,成为深圳妇女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首次提请审议的《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有望在常委会议中一审获得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望获通过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在此次常委会议中提请“三审”,并有望获得通过。届时,目前争议较大的电动自行车是“禁”还是“限”的问题将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执法也将有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上基本维持了“二审”稿的内容,即以“限”为主。条例如获通过,最迟将在明年初实施。
提请常委会议“三审”的法规还包括《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等。
城管综合执法条例推迟审议
昨天举行的主任会议决定,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中提请初审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将推迟审议。
在上次常委会议审议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问题是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不少委员认为,执法手段和执法保障缺失,对自然人执行难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而《条例(草案)》大部分内容只是照搬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办法。对此,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条例在10月份“二审”时机并不成熟。
此次常委会议还将审议深圳市201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深圳市201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等。
市人大代表可自行组建代表小组
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的履职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昨天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深圳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可自行组建代表小组,国家机关对代表的履职不得推诿和拒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表示,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使其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与代表的良性互动。
暂行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可以自行组建代表小组,自行组建代表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这在全国也是创新之举,更有利于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目前,代表小组原则上参照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团分组,而代表专业小组则由各专委工委根据代表意愿和兴趣特长组建。
针对现实情况中,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对代表调研、视察和约见不重视的情况,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对待代表的履职不得推诿和拒绝。对代表们开展活动时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反馈,说明症结所在和整改落实情况;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有关负责人应该亲自参加。
我市将全面清理行政强制规定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我市现行规章和各类文件中一旦出现这些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要被清理。
昨天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行政强制法规清理问题的请示》。此举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举措之一,《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清理意见将于10月底前交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并于11月底前形成统一清理意见。清理结果将提交12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