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督查与教育宣传两手抓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为认真贯彻******对广东***批示精神,响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深入企业基层一线,以教育一个、推动一家,处罚一起、教育一片为出发点,通过执法督查与教育宣传两手抓,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案例一:
10月6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袁成光到新塘镇广州市粤佳气体有限公司参加企业的复工复产“同堂听课”宣讲活动,并对一线员工“应知应会”进行了抽查。
袁成光局长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应知应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主体责任落实的必要且重要的内容。每一个员工都是企业的基本单元,只有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水平得到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高,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才能得到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通过抽查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对员工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熟悉程度进行考察,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对抽查发现相应安全、应急知识欠缺的员工,将责令停止上岗作业并进行现场通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弥补安全管理短板。
案例二:
2019年11月4日上午,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增城永宁街的广州市恒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台账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9月份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正在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台账
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2019年11月9日,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并形成闭环,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是不可推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分企业忽视隐患排查治理,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培训教育走过场,层级责任不落实,不单对企业正常生产构成严重危害,更是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增城区应急管理局重锤出击,严厉打击各类培训教育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铁的手腕进行惩戒,通过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各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达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