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广州市番禺区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
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区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区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番禺支公司)在全区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险责任与参保对象
我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采用已正式报备保监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水产养殖保险条款及其附加条款》。
保险责任范围: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连续低温天气造成水产养殖品种死亡;溃坎、漫坎致使水产养殖品种逃逸;疫病造成水产养殖品种死亡(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水产养殖保险条款及其附加条款》内容为准)。
参保条件:在我区范围内合法从事水产养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经营养殖池塘面积在30亩以上(含)的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当地方政府补贴资金有限时,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享有优先权。
二、保险费补贴比例及经费来源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为我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办期。在试办期的年度内,保险费(包括主险和附加险)按照区、镇街、参保户4:3:3的比例分担(即区财政补贴40%、参保户所在镇街财政补贴30%、参保养殖户自负30%)。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补贴资金,参保户所属镇、街财政亦相应安排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拨付
人保番禺支公司会同区农业局对当年上半年(1—6月承保)和下半年(7—11月承保)实际发生承保的面积、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进行审核,分别在当年7月和12月将已承保明细清单和保费财政补贴申报表(一式4份)签署盖章后,分别报送区财政局和所属镇、街的农办(经济科)及财政部门。经区财政局和所属镇、街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农险保险费专户。
四、承保及理赔流程
承保流程:广泛宣传、发布公告——所属镇、街农办(经济科)协助推广——登记造册(参保户名称、养殖地点、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养殖期、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参保户缴费——人保番禺支公司审核出保险单——人保番禺支公司下发保险单、保险凭证到参保户。以合作社为单位统一投保的,应编制分户标的/分户保险清单,并将保险凭证发放到参保户,确保参保户合法权益。
理赔流程:参保户出险时向人保番禺支公司报案(电话95518)——人保番禺支公司会同区农业局或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或持证渔医技术员)、镇街的农办(经济科)、区渔业协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一起到参保户的出险池塘现场,对出险的原因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分析、鉴定和登记,并不断***定损工作(以人保番禺支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为主)——实际损失情况和定损金额报备区农业局、参保户所属镇街的农办(经济科)——人保番禺支公司赔款理算——损失情况和赔款公示——赔款公示后没有异议,人保番禺支公司的赔款转账支付到参保户的账户。
五、相关措施
(一)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区农业局和镇、街的农办(经济科)、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组织工作,并积极与人保番禺支公司接洽,抓紧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必须对该项工作进行动态的监督、检查,镇、街的农办(经济科)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二)参保户要做好常规的防灾、防冻和病害防治工作,做好日常的养殖具体情况登记,包括:购入鱼苗、饲料、人工开支、转让或销售,以及病害防治工作记录等,要求必须做到“一户一品种一档案”,每个养殖场都有原始记录档案,以便随时查验实际养殖情况。
(三)当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区农业局组织评估专家小组配合人保番禺支公司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勘定损和鉴定工作。
(四)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做到广泛宣传,做细做好承保流程,承保和理赔情况信息公开,在镇、街或村较为明显区域或宣传栏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发动群众互相监督,杜绝出现弄虚作假。
(五)试办期间,如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3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办〔2013〕56号)同时废止